摘要:7月13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对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进行宣判,判令被告张某娇向原告支付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款项共计1893.5元。2021年2月9日下午,王某带3岁女儿在楼下玩耍时,遇到张某文寄养在张某娇处的宠物...
7月13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对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进行宣判,判令被告张某娇向原告支付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款项共计1893.5元。
2021年2月9日下午,王某带3岁女儿在楼下玩耍时,遇到张某文寄养在张某娇处的宠物狗,在小孩近距离停留观看时,宠物狗突然扑向小孩,经诊断二级暴露,医生建议接种5针狂犬疫苗。经各方协调无果,王某将张某娇、张某文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合计4603元。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娇作为涉案犬只直接管控人,对涉案犬只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王某作为监护人在案发时也未采取安全措施及时避免损害,对损害事实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对其自身损失承担20%的责任;张某文不承担赔偿责任。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法院认定应赔偿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1116.87元,张某娇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893.5元。同时,考虑到伤者为3岁幼童,会在其心灵和肉体上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和创伤,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法院酌情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饲养动物的条文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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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8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某银行诉肖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在使用信用卡消费透支后,未能偿还全部透支款项,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清偿逾期未还的透支款项及由此而产生的利息、违约金、分期付款手续费,但原告所主张的上述费用中利息及违约金计收标准过高,全部利息、违约金、分期付款手续费的计收标准总计应不超过年利率24%。近日,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欠款本金19577.62元、利息2223.7元以及违约金、分期付款手续费419.3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