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直播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2021年2月9日下午,王某带3岁女儿在楼下玩耍时,遇到张某文寄养在张某娇处的宠物狗,在小孩近距离停留观看时,宠物狗突然扑向小孩并碰触手指。经诊断二级暴露,医生建议接种...
近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直播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2021年2月9日下午,王某带3岁女儿在楼下玩耍时,遇到张某文寄养在张某娇处的宠物狗,在小孩近距离停留观看时,宠物狗突然扑向小孩并碰触手指。经诊断二级暴露,医生建议接种5针狂犬疫苗。经各方协调无果,王某于3月18日将张某娇、张某文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人赔偿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合计4603元。
庭审中,王某向法庭提交了医院病历、医疗收费票据、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等证据,双方围绕狗咬人被告是否尽到管理义务、原告是否存在重大过失导致被咬等争议焦点展开了辩论。此案法院将择期宣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饲养动物的条文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